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訴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311號上訴人 連士興 男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即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南市○○區○○路○○巷○○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5年6月2日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311號),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士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第38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連士興本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二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第1款規定,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被告經本院判決後,仍就該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屬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勇輝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 官林峪 至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