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8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助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78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助農│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74177││9月27日起││點二五│││元│││││├──┼───┼─────┼──────┼──────┼───────┤│002│新臺幣│黃助農│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39846││1月2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黃助農│自民國096年0│每次違約狀態│逾期在六個月以│││139846││2月24日起│最高連續收取│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期數為九期│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7812號)
(一)緣債務人黃助農分別於1、民國092年08月21日向債權
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8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
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2、民國094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14023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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