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廖偉政
相 對 人 洪媛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8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零八年一月八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
欄及理由欄三第四行關於「本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108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