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22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俸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3年度訴字第00220號94原告甲○○被告臺灣汽車客運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住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俸給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92年12月9日92公審決字第0327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任職被告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差工,75年通過差工晉升士級考試,經被告派代為高雄車站駕駛員,支技術士第48薪級25元,並自00年0月0日生效,嗣該被告按臺灣省政府79年8月1日79府人4字第153514號函意旨,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79年4月28日召開處理重大勞資爭議協調會報第15次會議協調事項之結論,將74年、75年差工晉升士級考試及格人員,比照郵政士級人員自第45薪級40元起敘,並自改任士級資位之日起生效,被告所屬第3運輸處並以79年10月23日79—731—1(91)號令,將原告之資位改支為技術士第45薪級40元,並溯自00年0月0日生效。原告於87年9月1日辦理專案精簡資遣,嗣於被告88年6月7日頒布之臺汽公司士級資位人員採計無資位服務年資提敘薪級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無資位年資提敘要點)之1個月內,向該公司提出採計72年11月至76年1月無資位年資提敘薪級之申請,經該被告以88年10月18日臺汽人字第88205742號薪級覆審核定通知書,將其76年1月1日原核定之薪級第44級180薪點,覆審核定為第43薪級190薪點,84年12月28日應敘薪級為第34薪級280薪點,87年之考成結果自原核定之第32薪級300薪點覆審核定為第31薪級310薪點,並備註原告奉准於87年9月1日資遣,故87年為另予考成。嗣原告收到被告90年5月9日人87—785—0774號函轉請高雄車站針對專案精簡資遣提敘薪級復審案業經核定人員轉發並依法支給之公文副本後,其不服該函將其資遣等級列為第31薪級310薪點,遂再次向被告提出採計無資位年資之申請,經被告以90年10月11日(90)臺汽中人字第90112876號函覆:「換敘士級應自46級160薪點起敘,台端無資位年資經採計3年,經敘士級43級190薪點,尚無錯誤。」否准所請,原告不服,向交通部提起復審,並經該部91年5月6日復審決定將原處分撤銷,請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被告遂以同年5月23日0000000號函覆:「依本公司士級資位人員採計無資位服務年資提敘薪級作業要點補充規定第5點規定,已比照郵政士級人員自45級40元起敘,於辦理無資位服務年資提敘薪級時,應予扣除,俾免重覆採計提敘,尚無違反相關銓敘法令。」再次否准原告所請,原告不服,復提起復審,案經交通部同年9月12日復審決定原處分撤銷,由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被告爰重行審酌,以92年1月9日臺汽中人字第9200124號令予以提敘2級,原告不服,復向被告陳情,經被告以同年2月20日臺汽中人字第9200509號函覆:經以88年10月18日薪級覆審核定通知書辦理第1階段無資位年資(72年11月至73年12月)提敘1級,為技術士第34薪級280薪點,爰同意再採計(74年1月至75年12月)無資位年資2年支技術士第32薪級300薪點,自00年00月00日生效;另被告以90年5月9日函核定原告專案精簡資遣提敘薪級復審,經採計無資位年資,提敘1級,由原核定資遣等級技術士第32薪級300薪點,復審核定為技術士第31薪級310薪點,上開年資提敘處理情形,尚無不合。原告仍不服,向交通部提起復審,因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業於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交通部爰依該法第1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同年6月2日交訴字第0920005660號函檢附復審書及被告答辯書移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經復審決定駁回後,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⒈撤銷復審決定。
⒉被告應依原告實際差工年資3年(72年11月
10日至76年1月1日),提敘3級應自生效日84年12月28日計算分別核定:84年敘第31級310薪點、85年敘第30級320薪點、86年敘第30級320薪點、87年敘第30級320薪點。
㈡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被告應否採計原告無資位年資3年,提敘3級。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本薪級事件,88年10月18日薪級覆審核定通知書原44
級改敘為43級,是否為差工1年(72年11月10日至73年12月31日)年資?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92公決字第0327號復審決定書理由:應係台汽公司錯誤適用法令之結果……。承上所述,明顯與差工年資無關,復審意旨應可採信,復審決定書核定不足採,應是欠缺查明事實,亦不符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規定。
⒉88年覆審1級顯與3年差工年資無因果關係,被告其覆審
處分效力應具公定力及確定力,依憲法信賴保護原則,88年10月18口被告對原告覆審1級核定84年敘薪34級280薪點應維持,準此,依法採計3年差工年資應自84年12月00日生效日起算,正確結果:應84年敘第31級3100級320薪點、85年敘第30級320薪點、86年敘第30級320薪點(士級資位最高薪級30級,無級可晉,加發1個月薪資)、87年敘第30級320薪點(士級資住最高薪級30級,無級可晉,加發1個月薪資)。
⒊復審決定書:復審人未於法定救濟內就該資遣核定提起
救濟……。是項認定不符法律規定,因提敘薪級事件與資遣核定有繫屬關係,當然就無資遣核定逾法定期間問題。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原告應75年差工晉升士級考試及格取得士級資位,起敘
經比照郵政士級人員提敘3級,支技術士45級40元(現為44級180薪點),自取得士級資位之日(76年1月1日)生效,嗣78年1月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級表修正,經提敘1級,自78年1月22日換支為45級170薪點,經於被告前第3運輸處78年2月4日人78—724—2(2)號函轉77年年終考成通知備考欄詳為註明在案。
⒉又原告自84年1月1日起,因晉敘薪級,支技術士35級
270薪點,嗣被告經以88年10月18日台汽人字第88205742號薪級覆審核定通知書,辦理第一階段無資位駕駛服務年資(72.11至73.12)提敘1級,為技術士34級280薪點,經已核補薪資、年終獎金、考成獎金不休假加班費在案,爰同意再行採計(74.01至75.12)無資位駕駛服務年資2年,支技術士32級300薪點,自84年12月00日生效在案。
⒊被告於90年5月9日以人78—785—0774號函核定原告專
案精簡資遣提敘薪級復審,經 依銓敘部 88年4月19日88台審00000000號書函通函釋,採計原告無資位年資,再予提敘1級,由原審核定資遣等級技術士第32級300薪點,復審核定為技術士第31級310薪點,並核定自87年9月1日該員資遣之日生效在案。
⒋茲查原告自72年11月派補本公司無資位郵電工,迄至76
年1月派補士級資位,其無資位年資,共計3年1個月(
72.11至75.12),依銓敘部規定,無資位年資如符合規定者,按年提敘薪資1級,原告無資位駕駛年資採計3年,已如前述;被告經以92年1月9日再予提敘2級,辦理原告提敘各節,尚無不合。
理由
一、按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之程序如左:1、……4、業務佐、技術佐以下所任職務,由各事業機構任用,報請直屬上級機構備案。」被告88年6月7日(88)臺汽人字第88203038號函頒無資位年資提敘要點2、規定:「(第1項)各差工(無資位)人員依本要點第1點所列之管理辦法雇用者,左列(1)至(4)款所列職稱適用之:(1)駕駛員(含公務車駕駛員)。」同要點3、規定:「第2點第1項各款所列各職稱納入資位管理後,其原無資位職務之進用係依本公司自訂管理辦法(含公路局時期訂頒)並報奉上級核准有案者,且其工作內涵如與所任職務性質相近、資位相當,依當年考(績)成考列乙等以上者,得按年提敘薪資1級至士級資位最高薪級30級320薪點為止。」及同要點5、第1項規定:「依本要點提敘薪級於84年12月28日仍在職為士級資位且於本公司函轉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者,依銓敘部規定追溯至00年00月00日生效。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日起生效。」又無資位年資提敘要點補充規定2、規定:「本公司已離退職工,其採計無資位服務年資提敘薪級,依銓敘部同意追溯自至84年12月28日起生效之日仍在職且薪級未達士級最高薪級30級320薪點者,嗣後已退休、資遣、辭職、死亡、商調之非現職人員,亦得比照本作業要點辦理無資位服務年資提敘薪級至士級最高薪級30級320薪點止。另應予補發薪資等差額於逐年補發至退職日止。」是依上開規定,被告所屬差工晉升士級資位人員,其無資位年資之工作內涵如與所任職務性質相近、資位相當,依當年考(績)成考列乙等以上者,得按年提敘薪資1級至士級資位最高薪級第30薪級320薪點為止;又於84年12月28日仍在職為士級資位且於該公司函轉公告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者,追溯至00年00月00日生效,嗣後已退休、資遣、辭職、死亡、商調之非現職人員,亦得比照辦理。
二、銓敘部85年4月11日85臺中審4字第1285875號函釋說明2:「查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7條暨臺灣省交通事業人員任用程序規定,士級資位人員並未送本部銓敘;又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高普考、低於普考及其他相當特考有關類科考試及格人員,依交通事業人員敘級規定,初任各該資位職務均應自各該資位最低級起敘,是以交通事業士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依法應自士級資位最低級起敘,才屬適法。」有關被告公司74年、75年差工晉升士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起敘薪級疑義,前經勞委會於79年4月28日召開處理重大勞資爭議協調會報第15次會議所獲致結論:「(1)臺汽公司74年、75年士級換敘人員請求比照該公司72年差工晉級換敘辦法,並追補自換敘之日生效之訴求雖與現行法令不盡相符,惟尚稱合理,主管機關應予重視。(2)該公司士級人員換敘之問題,依權責劃分,請臺灣省政府與臺汽公司負責辦理。(3)基於提振員工士氣及照顧員工生活,請臺灣省政府與臺汽公司將員工所訴求之換敘問題,比照郵務士級換敘處理之方式及原則儘速研究解決。」並經被告就74年、75年差工晉升士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之敘薪,擬比照郵政士級人員自45級40元起敘,並自各該員改任士級資位之日起生效案,報奉臺灣省政府79年8月1日79府人4字第153514號函核覆略以:「……2、本案有關貴公司74年、75年差工晉升士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之敘薪,比照郵政士級人員自45級40元起敘,並自各該員轉任士級資位之日起生效,仍請貴公司自行參照本府79年6月9日府人2字第61867號函轉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9年5月25日局貳字第20549號函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79年4月28日召開處理重大勞資爭議協調會報第15次會議之會議協調事項結論核酌辦理,毋庸報本府核備。」被告爰據以79年8月29日人00-000-0-00號函轉所屬單位核准是類人員敘薪比照郵政士級人員自第45薪級40元起敘並自改任士級資位之日起生效。
三、本件原告自72年11月至75年12月任職臺汽公司差工,應75年差工晉升士級考試及格取得士級資位,支技術士第48薪級25元,嗣78年1月因薪級表修正,自同年月22日換支為第45薪級170薪點,迄79年比照郵政士級人員自第45薪級40元起敘,並自改任士級資位之日起生效。嗣原告於87年9月1日因專案精簡資遣。88年6月7日被告頒布無資位年資提敘要點,原告爰向被告提出採計72年11月至76年1月無資位年資提敘薪級之申請,經被告以88年10月18日薪級覆審核定通知書,將其76年1月1日原核定之第44薪級180薪點,覆審核定為第43薪級190薪點,84年12月28日應敘薪級為第34薪級280薪點,87年之考成結果自原核定之第32薪級300薪點覆審核定為第31薪級310薪點。嗣被告以90年5月9日函原告專案精簡資遣提敘薪級復審案,核定資遣等級列為第31薪級310薪點,另於92年1月9日再提敘原告無資位年資2年,支技術士第32薪級300薪點,並自00年00月00日生效。原告雖主張:被告88年10月18日薪級覆審核定通知書,將其76年1月1日原核定之薪級第44薪級180薪點,覆審核定為第43薪級190薪點,係補足新、舊資位職務薪級表轉換後,起敘之1級差額,非無資位年資提敘,故被告應採計其72年11月至75年12月之無資位年資共3年,並應自76年1月1日起,支技術士第40薪級220薪點,併歷年考成至84年12月28日晉敘薪級應支技術士第31薪級310薪點,至87年9月1日資遣生效日,復審核定應為技術士第30薪級320薪點云云。
四、惟查:㈠78年薪級表修正,依銓敘部78年2月2日78臺華審1字第237
529號函之說明,現職交通事業人員換支薪級、薪點,應依新表之薪級結構予以換支,並以78年1月22日為生效日期,為期簡化,該換敘作業併77年考成案辦理。
㈡79年被告函轉省府79年8月1日函核准74年、75年士級考試
及格人員比照郵政士級人員自第45級40元起敘,並溯自00年0月0日生效,其溯自00年0月0日生效,並不改變原告78年1月22日之前仍應按舊薪級表支薪之情形,故76年1月1日其起敘為第45級40元,77年晉敘為第44級50元,至78年1月22日始由原敘第43級60元換敘為第42級200薪點。
㈢迄84年原告薪級原應敘第35級270薪點,因銓敘部88年4月
19日88臺審4字第1749948號書函同意被告配合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士級人員於公告30日內申請提敘無資位年資,並溯自00年00月00日生效,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提敘者,自申請日生效。原告88年於期限內申請提敘,則其3年無資位年資之提敘係溯自84年12月28日開始生效,並無從溯自該日期以前生效。
㈣準上,本件原告歷年之正確薪級應為如下所述:76年1月1
日起敘之薪級為第45級40元,77年因考成晉敘為第44級50元,至78年1月22日始由原考成晉敘為第43級60元換敘為第42級200薪點。其後因歷年考成晉敘,至84年1月1日應為第35級270元,惟當年12月28日提敘其3年無資位年資自此日生效,故應敘第32級300薪點,85年晉敘為第31級310薪點、86年晉敘為第30級320薪點而達士級資位最高薪級、87年仍敘第30級320薪點。惟依被告88年10月18日覆審核定書所核定:原為76年1月1日原敘第44薪級180薪點,至84年敘35薪級270薪點,85年敘第34級280薪點,86年敘第33級290薪點,87年敘第32級300薪點;覆審核定後為76年1月1日敘第43薪級190薪點,84年12月28日敘第34薪級280薪點,85年敘第33級290薪點,86年敘第32級300薪點,87年敘第31級310薪點。準此,被告對於原告88年於期限內申請提敘,雖予以提敘一級,惟此並非係提敘原告之無資位年資,反係因前誤將78年1月22日始生效之薪級表,溯自76年1月1日適用,且因依新薪級表士級最低為第46級160薪點,起敘高3級應為第43級190薪點,原敘僅為第44級180薪點(舊薪級表第45級相當新薪級表第44級180薪點),故予補足一級。是以,被告88年覆審原告薪級,誤核76年1月1日為第43級190薪點,至84年12月28日為第34級280薪點,則88年提敘一級,應係被告錯誤適用法令之結果,而被告嗣認原告僅得再提敘所餘2年,以92年1月9日令再提敘2年,並自84年12月28日敘第32級300元。
本件被告之計算方式雖然有誤,惟被告自92年1月9日令核定原告84年12月28日敘第32級300元,並以同年月21日臺汽中人字第130號考成通知書分別核定原告85年敘第31級310薪點、86年敘為第30級320薪點、87年敘第30級320薪點之結果,與上開依規定所核算之結果並無二致,被告92年1月9日令所為之處分,並無違誤。原告主張其3年無資位年資,應自76年1月1日起,支第40薪級220薪點,併歷年考成至84年12月28日晉敘薪級應支第31薪級310薪點,應屬對法規之誤解,為不足採。至原告另主張其至87年9月1日資遣生效日,正確復審核定應為第30級320薪點,被告92年2月20日函所稱第31級310薪點有誤乙節,係因原告87年考成晉敘為第30級320薪點,業經被告以同年1月21日臺汽中人字第130號考成通知書核定,且以同年月同字號考成通知書,核定其87年另予考成結果為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而維持原敘薪級第30薪級320薪點各在案,則其資遣所應核定之等級自應為第30薪級320薪點,惟原告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就該資遣核定提起救濟,自不得再事爭執。
五、綜上所述,被告之處分並無違誤,復審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