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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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交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八一五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