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21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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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2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三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請求減輕其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方艤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
其他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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