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206號
原 告 蔡宗志
被 告 寶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秉生
被 告 李國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莊豐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206號
原 告 蔡宗志
被 告 寶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秉生
被 告 李國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