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國字第三號
上訴人風元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日欽 被上訴人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林義夫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林義夫為被上訴人經濟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經濟部之法定代理人已輾轉變更為林義夫,乃眾所週知之事,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既已變更,現任法定代理人應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湯美玉法官黃莉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