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一О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洪月娟
選任辯護人林辰彥選任辯護人 黃淑怡 選任辯護人 張凱輝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訴字第六三O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月九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偵字第二O二八一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法官林明俊
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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