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524號上訴人圓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威士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2年訴字第1524號給付價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928,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0,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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