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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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六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因履行契約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以下同)九十萬三千九百三十五元,應徵裁判費一萬四千八百六十五元,業據繳納一萬三千元,尚應補繳一千八百六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