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海商上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海商上易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彭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忠治 訴訟代理人 涂蕙美 被上訴人飛格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志馨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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