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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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七七號
上訴人潮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 律師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擴舉 律師
陳建維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沁美
鄭任斌 律師被上訴人加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朝祥 被上訴人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 律師
陳恩民 律師 李克欣 律師 魏翠亭 律師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庭期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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