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六九號
自訴人乙○○承受訴訟人丙○○自訴代理人 楊揚 律師被告甲○○
丁○○○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聖乾 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承受訴訟人聲請承受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