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八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零叁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佳君~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八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柒仟零柒拾壹元│││一├─────────┼────────────┼─────┤││送達郵費│捌佰陸拾元│不含退郵│├───┴─────────┼────────────┼─────┤│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總計│捌仟零叁拾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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