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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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簡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一0七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曾家貽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提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