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卓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複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另通知證人甲○○到場。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