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台灣省農會法定代理人古源俊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