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簡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四三三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五十二萬元,應繳裁判費五千零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五千一百五十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鈺林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B書記官陳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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