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三八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蘇澳鎮,業據被告到庭陳述明確;又本件票據付款地亦在宜蘭縣,亦有支票影本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鈺林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B書記官陳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