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03號原告 李惠英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被告 董學賢
董學能 董淑清 董淑均 董淑慎 方阿仁方 葉麗玉 方承志 方承源 方美莉方 詹秀春 方承宗 方淑娟 方淑如 葉玉慧 葉建業 葉舜臣 葉明美 葉明英 葉明月 兼上十四人訴訟代理人 方友信 被告 梅希冬
梅寶畊 梅寶琳 梅欣蕙 葉玉雲 葉舜年 何子超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家訴字第103號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5行關於「 李惠瑛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惠英」。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欄,關於繼承人「原告李惠瑛」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李惠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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