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八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黃丕成 被告好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丁○○丙○○右四人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陸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按清償時原告牌告賣出之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好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開發遠期信用狀四筆(如附表所示),共計美金柒萬柒仟貳佰元陸角伍分,約定各筆於附表所示到期日時,墊款本金及利息一次,利息如附表所示之利率計付,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屆清償期後,屢向被告催討,迄未全部清償,依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書及授信約定書之約定,其債務已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美金陸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被告連帶清償。
三、證據:提出授信約定書三紙、保證書一紙、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一紙、到期通知單、進口結匯證實書四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現無力清償,俟房屋賣出即得清償本件債務。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好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開發遠期信用狀四筆(如附表所示),共計美金柒萬柒仟貳佰元陸角伍分,約定各筆於附表所示到期日時,墊款本金及利息一次,利息如附表所示之利率計付,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於附表所示之清償期屆至,屢向被告催討,迄未全部清償,依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書及授信約定書之約定,其債務已全部到期,尚欠美金陸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書、到期通知單及進口結匯證實書等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現無力清償云云,惟並不因此即得免除應負之清償責任,所辯洵無足採。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陸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蕙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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