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5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魏輝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