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詹漢山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貞瑩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魏輝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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