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簡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二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一七一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貼有仿冒貼紙之鮑魚罐頭貳拾陸罐、仿冒之瓶蓋貼紙捌佰參拾玖張、仿冒之瓶側紙貳仟伍佰貳拾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構成犯罪事實:甲○○曾於民國八十年間因公共危險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縮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車輪」、「CALMEX」、「舵圖」、「CALMEX及圖」、「車輪牌及圖」、「PinkLabelDesign」等商標名稱及商標圖樣係美商海洋公園公司(起訴書誤為海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中華民國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各類各種乾鮮、醃臘、冷凍、海味肉食及其罐裝製品、仿製品,商標專用期間仍在有效期間,竟未經該公司之授權,於八十六年間之某日,擅自向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以新台幣一千元之代價購買仿製前開商標圖樣貼紙後,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在嘉義市○區○○路一段五八0巷十九號住處,將之粘貼於與美商海洋公園公司相同商品之鮑魚罐頭上,販售予不特定之人,嗣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下午四時許,經警於前址查獲前開貼有仿冒貼紙之鮑魚罐頭二十六罐、仿冒之瓶蓋貼紙八百三十九張、仿冒之瓶側紙二千五百二十一張等物。
二、証據:
(一)告訴人之指訴、商標註冊證、照片六幀。
(二)扣案貼有仿冒貼紙之鮑魚罐頭二十六罐、仿冒之瓶蓋貼紙八百三十九張、仿冒之瓶側紙二千五百二十一張等物。
(三)被告之自白。
三、適用法律之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
(三)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四)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育興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