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台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妙勢 住同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叁萬柒仟肆佰捌拾元,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二︶提出授信約定書影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院訴訟標價額之裁定不服者,需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