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簡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五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八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下列事項足資證明:㈠被告甲○○於警詢供稱其轉彎時未注意後方來車之自白。
㈡告訴人 許坤泉 於警偵訊之指訴。
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肇事現場及雙方車損照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馬愛君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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