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文斌律師
江信賢律師 邱銘峰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鄒永鈞 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鄒永鈞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審酌全卷後,因被告之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自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