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建簡字第31號
原 告 太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鴻源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須補繳4,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