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仁盛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貳只(驗餘毛重合計零點玖陸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仁盛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毒品,經鑑驗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毒偵字第5962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白色結晶共2包,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合計102110公克【含袋未析離】,取樣0.2431公克【已鑑析用罄】,驗餘毛重合計0.9679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1月5日航藥鑑字第1010022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5962號卷宗第41頁),是上開扣案物確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鑑驗報告上並無將上開毒品與包裝袋析離之說明,應認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並未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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