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昌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昌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同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即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二、查受刑人林昌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參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
6月14日訊問筆錄)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嗣經減│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刑為6月)││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4年1月28日回溯4、│94年7月21日│94年7月19日│││5日至94年7月2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毒連││年度案號│第2164號、第5054號│11914號、第11923號│偵字第52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4年度訴字第1607號│96年度上更㈡字第118│102年度中簡字第487號││實│││號│││審├────┼──────────┼──────────┼──────────┤││判決日期│95年2月10日│96年5月2日│102年5月10日│├─┼────┼──────────┼──────────┼──────────┤│確│法院│同上│最高法院│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96年度台上字第3857號│同上││決├────┼──────────┼──────────┼──────────┤││確定日期│95年2月10日│96年7月19日│102年5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罰金之案件││動││├──────┼──────────┼──────────┼──────────┤│備註│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緝│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2672號(編號1至2定應│字第203號(編號1至2│第6297號│││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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