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進喜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6560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進喜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中華民國刑法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增訂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限制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中,併存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不予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因本案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增訂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核先敘明。
二、查本件受刑人沈進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附表: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日期│101年11月5日│101年10月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621號│毒偵字第118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210號│102年度易字第1227││││││號│││事實審├────┼─────────┼─────────┼─────────┤││判決│102年01月30日│102年05月22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10號│102年度易字第1227││││││號│││判決├────┼─────────┼─────────┼─────────┤││判決│102年02月27日│102年06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易服勞役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緝字第495號│執字第6560號││││(刑期:102.04.20│(刑期:103.03.20││││~103.03.19)│~10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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