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湖秩字第4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廖添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5年11月10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5324304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添丁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貳條、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只,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5年11月5日10時。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
㈢行為:一邊開車一邊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即
強力膠),嗣行經上開地點為警方攔檢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於被移送人所駕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上查扣之強力
膠2條、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只。
三、被移送人之行為,核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
行為。又扣案之強力膠2條、含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只均
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經被
移送人自承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
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