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即債權人甲○○右當事人間八十六年度全字第一八八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全字第一八八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債務人本件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徐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