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