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八八號
自訴人丙○○
乙○○共同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被告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詐欺案件,查所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八八號
自訴人丙○○
乙○○共同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被告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詐欺案件,查所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