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上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370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周應逸 相對人即追加原告 周應奮 (CHOWYINGFEN)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 周佩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相對人為原告。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又第1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被繼承人 周松濤 、 莊美麗 為伊、被上訴人及相對人之父、母。莊美麗於民國97年間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由周松濤任其監護人,嗣於100年間改由周松濤及被上訴人共同監護。詎被上訴人利用周松濤無識別能力之際,不法侵占周松濤、莊美麗之財產,自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周松濤、 張美麗 之財產受有損害,應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周松濤、張美麗已先後於102年8月31日、103年6月7日死亡,伊為繼承人,依民法第1146條、第828條、第821條、第184條、第179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400萬元本息予伊、被上訴人及相對人之判決等情。經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主張其係基於公同共有債權而為請求,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原審判決認本件請求,非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尚有違誤,爰聲請裁定追加相對人為原告。
三、查周松濤、莊美麗之繼承人除上訴人、被上訴人外,尚有相對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以周松濤、莊美麗之財產遭被上訴人侵占致全體繼承人受有損害,主張得向被上訴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之權利,即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上訴人基於該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為給付,既非對被上訴人為回復公同共有物之請求,自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且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係為伸張、防衛其公同共有財產之權利所必要。因相對人所在不明(見本院卷㈡第39頁、第45頁、第49頁),經上訴人聲請命為追加,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追加相對人列為原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湯美玉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