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上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370號上訴人 周應逸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周佩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更㈠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鄧晴馨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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