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3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表人 陳依財 訴訟代理人 許文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可成應材科技有限公司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7年度稅簡字第3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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