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85號原告陳OO法定代理人 陳木炎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被告陳OO兼法定代理人陳OO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陳OO涉有過失傷害非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少護字第13號案件查明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