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1234號
原   告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訴訟代理人  林奕堯
被   告  林德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起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
三月二十九日士院勤一O五司執慎字第一三二六七號移轉命令失
效之日止,在債權金額新臺幣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之範圍
內,按月將訴外人SUSMIATI( 蘇絲 )每月應支領薪資債權中之三
分之一給付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SUSMIATI(蘇絲)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5萬8,800元,目前尚未清償之債權為4萬9,000元,前
已經本院為強制執行,依本院105年3月29日士院勤105司
執慎字第13267號執行命令,命被告應按月將SUSMIATI(蘇
絲)每月薪津債權三分之一移轉於原告,被告拒不給付,乃
依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
決被告應自105年3月30日起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3
月29日士院勤105司執慎字第13267號移轉命令失效之日止
,在債權金額4萬9,000元及自10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按月將SUSM
IATI(蘇絲)每月應支領薪資債權中之6,600給付予原告,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3月29日士院
勤105司執慎字第13267號執行命令、存證信函等件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為真。惟觀諸上開本院執行命令之記載,係
命自105年4月起依該命令將SUSMIATI(蘇絲)對被告之每
月薪津債權三分之一移轉於原告,則原告之請求應以此為限
,於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假執行之聲請亦併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
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並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
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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