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5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林鯤進
被 告 劉敏鳳
劉耿 和
劉品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年1月23日星期一下午1時45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