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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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16號原告 彭國祥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劍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
1年度司促字第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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