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 賴炳煌
王正源 林慧柔 張添新 林寬柔 相對人 劉年來 法定代理人 劉秋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秋漢為相對人劉年來之法定代理人,續行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5條、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相對人劉年來已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經本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58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劉秋漢為其監護人,有上開裁定可稽。是以,因劉年來已無訴訟能力,自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劉秋漢為承受程序之聲明。又劉秋漢迄未聲明承受程序,本院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以裁定命劉年來之法定代理人劉秋漢承受程序,並續行本件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