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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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914號聲請人 廖士欽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廖士欽於聲請狀上之印鑑章。
二、聲請人廖士欽之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或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之拋棄書(蓋聲請人廖士欽前提出印鑑證明係記載「辦理...存款繼承」之申請目的,尚無法據以認定聲請人廖士欽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琳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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