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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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1號聲請人 成玉傑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聲請人主張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70萬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昀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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