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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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740號聲請人 潘昱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為何?並陳報相對人之住居所為何暨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南投縣○○鎮○○段000○號(埔里鎮東潤路21之1號)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