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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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77號原告 劉陳冬妹
林陳森妹 徐陳金嬌 陳和妹 陳賢英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0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德祥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4,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