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原告 陳靖仁 被告 楊閎豈
鋐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素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彭國能法官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