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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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甲○○
2被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43,560元(原告經被告終止僱傭關係前,每月薪資為87,863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計算式:87,863×12×10=10,543,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伍逸康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凃光聰